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次数:
职称

咸师院发〔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聘用、晋升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专任教师考勤的工作时间包括教学时间(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校、院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公益劳动等各类活动时间。其他教职工均按坐班制进行考勤。

第五条因工作岗位性质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制定补充规定,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假期类别与期限

第六条病假。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病休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可以享受病假。

第七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事假。事假1个月内一般不得超过3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八条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第九条探亲假。教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地居住,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学校报销1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标准)。

(二)配偶公派出国工作1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三)教职工探亲,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规定处理。

第十条产假。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

(一)女职工法定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143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二)剖宫产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按《陕西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假期。

(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间按病假对待。

(六)男方系我校教工,其妻生育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护理假20天。剖宫产、多胞胎可增加护理假5天。

教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

第十一条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7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假期。

第十三条以上各类假期,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寒暑假,不能扣除计算。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请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假,本人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请销假审批表》,否则不予受理。其中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需附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经主治医生签字。

(二)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事故、急诊就医)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五条审批权限

(一)专任教师请假,需在调整落实好教学任务后,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备案。辅导员请假,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人事处批准、备案。

(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人事处备案。

(三)其余教职工请病假、事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事假5天以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婚假、探亲假、产假、丧葬假、计划生育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人事处负责全校各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考勤及有关请销假制度。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考勤实行签到月报制度。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各单位报当月考勤;考勤表须经教职工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事处。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事处,一份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及时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公派、自费出国工作学习或自费探亲者,假期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三)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或在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者;

(五)未经批准,私自请人替班、代课者;

(六)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累计三次计一次旷工;

(七)请假理由不符合客观实际,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计发标准: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100%的标准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而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100%计发。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二)绩效工资计发标准: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三)病假工资总额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四)1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五)病假期间,可享受国家政策性规定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者,其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原计发标准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100%。

第二十一条事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计发标准:当月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100%计发;超过5天的,按100×(1-n/22)%计发(n为事假天数)。

(二)绩效工资计发标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其他事假1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的(仅限陕西省内),在规定学制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100%计发;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教职工出国(境)或省外工作学习的,待遇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探亲假期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患者的工资待遇

严重精神性疾病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10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癌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10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出院疗养期间,按病假规定计发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计划生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旷工处理

一年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同时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勤结果应实事求是,务必客观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在岗状态。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如发现单位有知情不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扣发当事人、考勤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当月奖励津贴,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于违反纪律,不遵守本办法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酒驾等事由,造成病休或被行政拘留者,扣发12个月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一切生活福利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在国家及我省相关新文件出台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1〕28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