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主动参与闹事或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等非法宣传品;

(三)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四)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利用现代化网络及通讯工具散布反动言论,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未构成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公共场所(教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或集会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成立学生社团开展非法活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犯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价值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资料、试题等物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抢劫、诈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价值5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用恶劣、挑衅的语言引起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事件调查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毁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持械斗殴或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金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破坏校园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者;

(二)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  (三)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公共场所各类标志的。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的;

(二)收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隐匿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资源者,除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个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或淫秽、色情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网上非法散布、传播各种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带头起哄,往楼下抛掷杂物,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外住宿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全部承担相应责任;

(五)破坏宿舍区公共卫生,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晚归或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或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教育实习、校集体活动日旷课按6学时计。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依据《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纪情节,但达不到开除学籍处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有较大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者;

(二)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情节达到处分条件者;

(三)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五)订立攻守同盟,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享受国家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视情节暂缓发放或终止奖助;

(二)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三)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四)根据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五)对于党员、团员学生,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害的,由违纪学生承担经济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班违纪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一年后,视其表现,可向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工作处分的期限设置为6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认真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复审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 二级学院分管辅导员应及时查清违纪事实,责成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和书面检查;

(二)分管辅导员整理有关材料,及时提请二级学院召开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会议,会议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形成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如违纪学生对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2日内向分管辅导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分管辅导员应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提请二级学院召开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会议复议。如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处理结果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本学院的处理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接到二级学院处理意见后,应在两周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将学校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二级学院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责成其回校上课。同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学生情况,讲明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要求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对于不知去向且无法联系的离校学生,由二级学院第一时间联系其家长或亲属。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协助和配合;   

(三)如离校学生不愿回校上学,应责成其写出书面退学申请或要求学生家长代替学生写出退学申请,并要求其在3日内给予回复;

(四)如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退学申请,并同意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后,由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将研究结果报教务处;

(五)如果学生既不提出退学申请又拒不返校,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上报材料包括:违纪事实;《咸阳师范学院违纪处分申报表》(一式三份);与学生及家长的联系记录等材料;

(六)学生擅自离校,二级学院应按有关程序做出处理意见,及时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

(七)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接到二级学院处理意见后,要及时召开处务会议研究,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一般包括:

(一)学生违纪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

(三)有关证明材料;

(四)二级学院处理意见报告(考试违纪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其它违纪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签字);

(五)《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要有学生本人的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沟通,由二级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跨学院学生之间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凡属治安、安全方面的违纪,学生在校外或与校外人员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学生工作处按照本办法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在收到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由二级学院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寄送学生家长并在受处分学生学习生活区内公告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视为公告送到。同时二级学院将未签收和未直接送达的违纪学生信息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督促当事人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申诉申请、受理和处理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咸师院发〔201531号)执行。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管辅导员是受处分学生的第一教育联系人,负责指导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要定期与违纪学生谈话(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从思想、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本着强化管理、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每周应对本学院学生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相关情况;

(二)对于学生旷课的处理,凡未进行低等级处分而申报高等级处分的、没有旷课真实详细的考勤记录的、报审材料有缺陷的,学生工作处不受理处分申请报告;

(三)对于无故离校3日以上的学生,二级学院及时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如发现有瞒报、迟报、漏报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欠缴学费学生的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各二级学院应简化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使其离开学校。交清学费后,办理肄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所引发的一切事故纠纷,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咸师院发〔200753号)、《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补充规定》(咸师院学字〔2008〕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