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不断加强优良学风建设,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资格与奖励名额
第三条 评定资格:
学习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5%,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获得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奖励名额:
学校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5%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在评定时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受到各种违纪处分者;
3.有不及格课程者(按补考前计);
4.本学年休学者;
5.旷课2节以上者;
6.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标者;
7.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公寓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含两次)。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评定细则包含具体评定条件、评定程序等;评定细则的制定过程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学生、教师的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学院制定的《**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奖 励
第七条 学生处以学校审定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按1500元/人奖励标准核定各二级学院应发奖学金,由财务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11月份内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具体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