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励志成才,引导学生争先创优,全面发展,提高素质,造就敢于实践、勇于创新的新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一)校级及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集体或个人。

(二)学校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三)在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或评比(包括学术科研成果评比、专业知识与技能竞赛、文化艺术评比、体育文艺竞赛等活动)中获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受奖励学生所参加的比赛、评比,应是学校(包括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评比活动,或是由学校(包括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批准参加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有关比赛、评比活动。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校外各项比赛获奖者,不在此奖励范围。

(四)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五)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的方式有表扬、表彰;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受奖励的学生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六条    受奖励的学生集体,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谦虚谨慎、乐于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

(二)集体制度健全,有积极进取、文明守纪、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无违纪现象发生。

(三)学习风气浓厚,有勤学善思、励志进取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好。 

(四)在社会实践、文化科技体育、精神文明创建等各类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按《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二)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学校按以下规定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团员,由学校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先进团总支、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和“十佳”团支部,除学校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外,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二)获得省或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的,学校给予200元奖励;获得上述省级优秀标兵称号的,学校给予300元奖励。获得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称号的,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三)获得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全国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的,学校给予800元奖励;获得全国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团支部等称号的,学校给予1000元奖励。 (四)校级、省级、全国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分别给予200元、300元、500元奖励,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及奖品,获得省级、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100元、300元奖励。

   第九条   在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比赛、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表扬,同时按以下规定奖励: 

(一)在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评比活动中获奖的,按活动的具体规定奖励。

(二)在省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技能比赛、评比中,获集体特、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600元、500元、400元、300元奖励;获得个人特、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学校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三)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技能比赛、评比中,获集体特、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获个人特、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学校分别给予800元、600元、500元、300元奖励。

   第十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学生个人或获奖集体的成员,学校均给予综合测评加分,具体按《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原则但未列项目,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