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咸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

第九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来自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只有父或母一方提供经济来源但收入微薄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一方下岗、失业或残疾,且无其他收入的;

(三)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危重病人的;

(五)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 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在10月13日前完成。

(一)提前告知各年级辅导员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发放咸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本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各种符合第九条第十条内容的证明均可,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应对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流程:1.班级由不参与贫困认定的班干部、每个宿舍派1-2名不参与贫困认定的学生代表、班主任,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需在班级群内公示。2.评定小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和排序,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3.认定结果在班级群里进行公示,公示无意义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告》,报各年级辅导员。评议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年级审核年级辅导员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同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审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同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该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督促该学院认定工作组做出调整。